以后租金不得单方面乱涨价了

齐鲁壹点 2018-06-21 15:07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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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19日,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媒体通报会,发布了《山东省租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》。此次《示范文本》适用于住房租赁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、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、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服务成交等租赁方式。

黄三角早报6月20日讯(见习记者 郭小雨) 6月19日,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媒体通报会,发布了《山东省租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》(以下简称《示范文本》),此范本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。该范本对承租人知情权、居住人数和禁止性规定、住房租赁合同备案、房屋使用安全、房屋修缮和责任主体等进行了明确规范。

此次《示范文本》适用于住房租赁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、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、住房租赁企业提供服务成交等租赁方式。《示范文本》指出,为维护合同的稳定性,“签订本合同前,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对方提供本人(企业)信用记录信息的,对方应积极配合予以提供。”

在保护承租人知情权方面,《示范文本》明确要求出租人写明房屋的详细位置、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,要求明确房屋权属状况、房屋是否抵押,出租人要提供房屋来源证明。通过这些重要信息提示,以避免房屋权属瑕疵和隐瞒房屋真实现状情形的发生。

为规范和稳定住房租赁关系,《示范文本》强调了出租房和承租方所负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界定,使房东和租客处于平等的地位,享有平等的权利。《示范文本》第四条约定:本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,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高租金。

《示范文本》为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群租乱象,便于逐步完善租赁人口信息大数据,在居住人数和禁止性行为提出明确规定,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实际居住人的信息,并及时将变动情况告知出租人。单间居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应当符合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。阳台、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。这将为住房长效机制建设奠定基础。

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,双方当事人应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。当事人持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以及居住落户、义务教育、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等基本公共服务。

为明确房屋使用安全,出租人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符合建筑、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,不擅自改变房屋内部规划布局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;承租人要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,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。

东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介绍,此次《示范文本》与东营市现行住房租赁办法基本一致,暂时没有接到出台东营市住房租赁相关新规的通知。

与此同时,东营区住建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,在签租房合同的同时应注意备案,以保证财产安全。

声明: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,除焦点官方账号外,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,不代表焦点立场。